Q: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A:
在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原告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通常对被告实施财产保全,这是胜诉后能够顺利取得债权权益的重要保障。传统的财产保全是以原告提供相对应的资产作担保为前提来进行的,司法实践中逐渐接受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为前提,进行诉讼保全。诉讼保全责任险的出现,由保险公司开始逐步利用其强大的资本及信誉,替代担保公司行使担保职能;保险公司的保函替代了担保公司的担保函,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我们称之为诉讼保全担保责任保险。
Q:
法院会不会不认可诉讼保全保险?
A: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7日第1696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Q:个人或企业投保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A:起诉状/仲裁申请;保全申请书;立案证明及立案号(如有);证据清单及证据;保险公司的其他要求。
Q
:如果想投保,该怎么进行呢?
A:
我司首创诉讼保全保险线上投保平台,一部电脑或者手机即可完成投保工作:
(1)注册并登录全联保险经纪官网http://www.aalib.com.cn进行投保;
(2)关注并进入“全联保险经纪”微信公众号,进行注册、投保。
Q
:投保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退保呢?
A:
1.在保单生效之前退保
2.保函未得到法院认可的情况
3.特殊情况(优先沟通我司诉保管家)需由保险公司来判断是否进行退保。
Q
:如果投保,保函多久可以拿到?
A:
投保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我公司承诺可以一个工作日出单。
Q
:若法院明确判决该保全发生错误,被保险人应如何操作?
A: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和解书,如调解及和解方式结案的,需事先经保险人同意;
法院判决书包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
(四)财产保全裁定书。
Q
:投保保全保险的话,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拒保?
A: 1 败诉风险较高
2 超出诉讼时效
3 案件复杂,政局不明朗
4保险公司认为其他不可保的因素
Q
:保险期间有多久?
A:
保单上会有明确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间为自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案件判决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终止。
Q
: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Q
:起诉之前我如何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
A:
您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您是为了向对方索要钱款或者财物而打官司;
情况紧急,如果不采取措施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您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您能够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请求保全的财产在该法院的辖区之内;
按时缴纳申请费且提供担保。
【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30天内,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保全将被解除。】
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Q
:民事案件在二审期间,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A:
可以,在二审期间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Q
:利害关系人能否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禁令,禁止其作出的行为?
A:
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Q
:仲裁过程中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Q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
在诉前或诉中提出申请。
诉中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诉前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Q
:为什么财产保全申请人要提供担保?
A: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诉讼保全的申请人,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担保(如法院未责令担保,也可以不担保);对诉前保全的申请人,民诉法规定其应当提供担保。我们知道,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被申请人将来能履行裁判,不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但是,申请人要正确行使这项诉讼权利,不得滥用,以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申请人败诉的情况下,证明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因此,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因此,民诉法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依法为人民法院的命令提供担保,否则,驳回申请。担保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同被保证人(申请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另一种是实物、现金或有价证券担保。以财物担保的,担保财物的价值不应低于受保全财产的价额。
Q
:诉讼保全担保的形式有哪些?
A:
1、现金担保,即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按照被保全对象财产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按照上海法院要求,现金担保一般为被保全对象金额的30%);
2、实物担保,即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与被保全对象价值相当的财产。(一般须为本地的房产或车辆,并且必须无抵押、无司法查封);
3、信用担保,即由有资质的诉讼保全担保资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提供担保。